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政策依据
如果你想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但还没了解清楚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你可以点下下列政策依据进行查看。
- 《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 《南宁市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资格审核实施细则》(南住建规〔2024〕3号)
- 《南宁市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资格审核实施细则》(南住建规〔2019〕9号)
- 《关于做好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工作的通知》(南住建规〔2020〕6号)
- 《南宁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南住建规﹝2019﹞12号)
如果你想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你应该检查是否满足当地对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点击下列模块查看资格要求。
请根据您的情况选择查看申请指南
(点击切换)
- 南宁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
- 南宁市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
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温馨提醒:
1、申请人单身的,除需要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年满三十五周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个人(点击查看相关说明)、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点击查看相关说明)不受年龄限制。
2、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尚未实物配租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按规定计发货币补贴。
您可能还需要了解:货币补贴标准和相关说明《关于做好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南住建规〔2023〕9号)
验收材料
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原件,由受理机构现场核验:
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件、户口簿;
主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再婚的,提供结婚证及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属于丧偶的,应当申报已故配偶的身份信息;申请人夫妻双方在同一户口簿并且显示属于夫妻关系,结婚证提供有困难的可以不用提供。
申请人范围
1 | 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一个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主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需要与主申请人共同申请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
2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和与其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监护人作为共同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没有上述监护人的,可以由其他监护人代为申请。 |
3 | 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应当属于单身人员,并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如有抚养关系的未成年子女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以家庭为单位申请。 |
特别提示:申请家庭和个人申请类别根据主申请人身份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拥有商业、仓储、办公、车位等非住宅的;
正在享受住房保障的;
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已经受理的;
按照有关规定被限制申请资格的。
补充说明:
- 青秀区、兴宁区、西乡塘区、江南区、邕宁区、良庆区、高新区、五象新区(经开区)
- 本市城市规划区不含市辖县(市)、武鸣区、东盟经开区。
办理方式
-
1线上申请
微信关注公众号“邕有家”,注册/登录(点击查看操作指引>>):点击“首页”,进入“保障房=>公租房业务=>资格新申请”,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填写并上传申请材料。
点击查看操作指引>> -
2现场申请
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领取《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等相关表格,按要求准备好材料,填写完毕后由上述部门上交即可。
办理时间
受理申请通告公布的申请受理期限内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08:00-12:00 下午15:00-18:00(具体时间以受理机构工作时间为准)
办结时限
40个工作日(不含核准阶段公示时间)
收费标准
无
如何查看报名分配通告?
如何线上报名?
如何查看选房分配通告?
如何查看入围选房名单及选房时间?
-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政务网站(点击进入栏目)或“南宁住建”、“邕有家”微信公众号。
如何线上选房?
如何查看公共租赁住房选房工作的通告?
如何线上签约?
市住房保障部门电话:0771-5620306、0771-5705841
运营管理单位电话:0771-2236682、0771-2236683
邮 箱:nnfhgsxfts@163.com
政府服务热线:0771-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