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南宁市物业管理专家和专家库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局将更新我市物业管理专家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专家的基本条件
物业管理专家应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工作,热爱物业管理事业,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从事专家活动,掌握并熟悉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声望,65周岁以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物业管理相关学术理论研究或教学8年以上,同时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并在自治区级以上刊物发表过2篇以上专业论文;
(二)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从事8年以上司法实践,代理过5起以上涉及物业管理纠纷的诉讼案件;
(三)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取得法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以上职称;
(四)从事物业服务工作8年以上,同时担任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或相当于项目经理以上职务不少于3年,所主管项目有获得市级以上物业管理优秀项目,在物业管理期间无重大安全事故和不良信用记录,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事件;
(五)在物业管理行业或相关行业享有较高声誉,做出过突出贡献。
二、推荐方式
推荐物业管理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个人申请的应事先征得单位同意,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均应填写《南宁市物业管理专家推(自)荐表》(详见附件),并提供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更新流程
物业管理专家库人员的更新由我局具体组织实施,任期为两年,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员,将在我局政务网进行公示。
四、推荐时间
请于2025年3月28日前将推荐人选的相关材料报送我局物业管理科(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9-1号8楼805房,联系人及电话:蒋毅方 0771—5521503)。
附件:南宁市物业管理专家推(自)荐表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