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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25-03-06 15:56      来源: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起草背景

2019年以来,市住建局联合市财政局先后印发了《南宁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南住建规〔201912号)《关于做好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工作的通知》(住建规〔20206)以及《关于做好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住建规〔20239)。其中,住建规〔201912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该文有效期届满,为进一步整合优化公租房货币补贴政策,做好公租房货币补贴工作,根据《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市住建局组织对公租房货币补贴政策整合、修订,起草了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主要内容

《细则》共五章二十八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管理,第三章发放管理,第四章动态管理,第五章附则。明确了部门职责发放对象、申请条件、审核流程、补贴标准、动态管理内容。主要是整合了现行公租房货币补贴政策的内容,新增规定了保障人口的界定,修改了部分家庭类别的货币补贴人数范围。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发放对象。细则》规定发放货币补贴发放对象为取得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尚未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和个人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细则》规定申货币补贴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由管理机构按《细则》规定直接发放货币补贴

(二)明确申请条件。《细则》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中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及外来务工人员类别申请货币补贴设置了社保缴纳条件,明确了申请货币补贴收件材料要求,同时对农村家庭和个人、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以及外来务工人员保障人口存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保障人员重度残疾(一或二级残疾),或者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新就业毕业生的,规定不需要提供住房租赁备案材料

(三)明确申请流程。《细则》规定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采取线上或线下方式进行申请。线上申请的,主申请人可以通过市住建局公布的网站平台提出申请线下申请的,主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到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的乡镇街道办提出申请,由乡镇街道办指导通过线上提交申请审核流程按照三审一公示,即乡镇街道办受理、初审,城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复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公示。整个审核时限8个工作日,不含公示5日。

(四)明确补贴标准。《细则》规定了货币补贴人数及标准。

1.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货币补贴人数按照保障人口数量确定(属于本次修订修改内容,旧政策规定按照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中户籍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并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人数确定),货币补贴标准按照以下情形确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5元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2元。

2.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货币补贴人数及标准按照以下情形确定:

1城镇非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农村家庭和个人货币补贴人数按照保障人口数量确定本次新增修订内容,旧政策规定按照保障人口中的本市城市规划区户籍人数确定,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7元

2外来务工人员及中专学历的新就业毕业生货币补贴人数按照保障人口中的主申请人及其配偶人数确定,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7元

3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新就业毕业生货币补贴人数按照保障人口中的符合学历条件的新就业毕业生人数以及主申请人配偶的情况确定,专科、本科新就业毕业生每人每月补贴150元,硕士研究生(含在职研究生学历)新就业毕业生每人每月补贴300元,博士研究生新就业毕业生每人每月补贴600元主申请人的配偶已列入保障人口并且不属于专科及以上学历新就业毕业生的,按照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7元。

(五)明确计发时间。《细则》规定货币补贴按月发放,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货币补贴自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次月起计发,本市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货币补贴自货币补贴申请审核通过次月起计发。

(六)明确动态管理。《细则》规定了停发补贴的具体情形、保障家庭和个人需主动申报的情形,应当退回多领取的货币补贴的情形,以及违反规定作为不良信用信息予以记录的情形

)明确保障人口。《细则》规定保障人口包括保障家庭和个人中的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市规划区户籍或者持有有效居住证件的非本市城市规划区户籍)。(该项内容属于本次修订新增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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