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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互换实施细则》征求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

2024-11-21 17:13      来源: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单位 意见和建议 采纳情况
1 市卫健委 建议将《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第(四)项第2点“被照顾家人为慢性疾病或重大疾病患者的,提供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开具的诊断材料和居住地情况说明”修改为“被照顾家人为慢性疾病或重大疾病患者的,提供居住地情况说明和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开具的诊断材料”。 采纳。
2 南宁城投集团 一、建议将《征求意见稿》第五条“保障资格有效期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剩余期限均在六个月以上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因家庭人口变动、工作地点跨城区变动、子女入学、照顾家人、就近就医的,可以提出公共租赁住房互换申请。”修改为“保障资格有效期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剩余期限均在六个月以上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因家庭人口变动、工作地点跨城区变动、子女入学、照顾家人、就近就医的,可以提出公共租赁住房互换申请。同小区同户型租户因楼层原因需要调换的,在双方自愿的情况可以提出公共租赁住房互换申请。 一、采纳。增加同小区同户型互换情形。
二、建议将《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第(三)项“因保障家庭成员的子女入学申请互换的,需提供子女就读学校入学通知书等材料。”修改为“因保障家庭成员的子女入学申请互换的,需提供子女就读学校入学通知书或在读证明等材料。” 二、采纳。
三、建议将《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中第二款“互换双方未按前款规定期限完成入住手续办理和房屋互换的,任何一方可向运营管理单位提出限期互换申请,互换双方应当在5日内完成互换。逾期未完成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对责任方做出认定,合同期内不再给予责任方互换。”修改为“互换双方未按前款规定期限完成入住手续办理和房屋互换的,任何一方可向运营管理单位提出限期互换申请,互换双方应当在5日内完成互换。逾期未完成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对责任方做出认定,由运营管理单位上报管理机构取消其保障资格,并强制回收责任方违规侵占的住房。” 三、未采纳。《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未规定该情形可以取消资格,《细则》不能增设取消资格事由。
3 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通过市住建局政务网及市行政立法和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平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内均未收到意见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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