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单位名称 | 意见 | 采纳情况 |
1 | 市财政局 | 一、细则第三条第二款,市财政局职责建议修改为“南宁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市住建局报送的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市住建局分配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二、细则第二十条,建议将“银行信息有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报”修改为“银行信息有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 |
一、采纳。 二、采纳。 |
2 | 市民政局 | 建议将第十六条“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货币补贴人数按照保障人口数量确定,货币补贴标准按照以下情形确定:”修改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货币补贴人数按照保障人口数量确定,货币补贴标准按照以下情形确定:” | 部分采纳。根据《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规定,维持原表述,但在业务实际操作中可以按民政部门规定执行。 |
3 | 市人社局 | 一、建议将细则中涉及“……养老保险费转入年限”等相关表述统一修改为“……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年限”。 二、建议将细则中涉及“……累计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十五年”等相关表述统一修改为“……累计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 |
一、采纳。 二、采纳。 |
4 | 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 通过市住建局政务网及市行政立法和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平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内均未收到意见反馈。 |
《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
2025-03-18 16:09 来源: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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